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调整
石榴网消息 9月12日,海南省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从业人员基本保险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保险个人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费费用的负担,现就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保险个人资金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保险个人资金支付范围
在原有支付范围基础上,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支持的与基本保险相衔接的补充保险(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和个人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全流程动态管理,加大对个人使用范围等环节进行审核,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补充保险和基本保险信息共享。相关保险公司应定期向保障部门报送参保人员的投保和赔付情况。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城镇从业人员个人使用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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